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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缴纳员工社保两个月,员工要求缴纳社保。这是合法的吗?

发布时间:2026-05-11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针对公司未缴纳员工社保两个月,员工要求缴纳社保,公司想仅补缴其应承担金额是否合法的问题,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依据来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版)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在该问题中,公司未为员工缴纳两个月社保,属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的法定义务是为员工向社保征收机构补缴社保,而非将公司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公司以“不能补缴”为由拒绝补缴并试图仅支付金额给员工,违反了此条法律规定,因此是不合法的。员工有权要求公司依法向社保机构为其补缴这两个月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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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公司未缴纳员工社保两个月,员工要求缴纳社保的问题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会对处理结果产生影响。1.公司已注销或破产的情形:如果在员工要求补缴社保期间,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已经注销或进入破产程序,那么员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会面临极大困难。因为此时公司主体已不存在或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社保征收机构可能也难以强制追缴,员工的社保补缴请求可能无法实现,只能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就公司剩余财产按顺序主张权利,但优先级通常较低。2.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书面放弃社保协议的情形:尽管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但如果员工曾与公司签订过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书面协议,虽然该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员工仍有权要求补缴,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公司可能会以此协议作为抗辩理由,增加员工维权的举证难度和时间成本,社保征收机构或仲裁机构需要对协议的效力及员工真实意愿等进行额外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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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缴纳员工社保两个月,员工要求缴纳社保,公司想仅补缴其应承担的金额,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答案是否定的。公司以不能补缴为由,仅向员工支付其应承担的两个月社保金额的做法是不合法的。1.若存在公司声称“不能补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保是可以补缴的,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法定义务。2.若存在公司仅支付其应承担部分给员工个人的情况: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的义务,且必须缴纳至社保经办机构,而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公司将其应承担的社保金额支付给员工个人,不能替代其向社保机构的缴纳义务,员工的社保权益(如养老、医疗等)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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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缴纳员工社保两个月,员工要求缴纳社保,这个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法律风险点,需要员工警惕。1.员工社保权益受损风险:如果员工接受了公司支付的公司应承担部分社保金额,而公司未实际向社保机构补缴,员工的社保缴费记录将出现中断。例如,员工这两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将缺失,直接影响未来领取养老金的金额;同时,这两个月若发生医疗费用,可能无法享受医疗保险报销,给员工带来经济损失。2.证据链不足导致维权困难风险:若员工没有保留好证明劳动关系和公司未缴纳社保的充分证据,如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无法提供工资条、银行流水等,在向社保征收机构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时,可能因无法有效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公司未缴纳社保的事实,导致维权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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